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印發《浙江省水路運輸企業信用管理實施細則(2022年修訂)》《浙江省港口經營及相關業務經營者信用管理實施細則(2022年修訂)》的通知
浙交〔2022〕146號
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印發《浙江省水路運輸企業
信用管理實施細則(2022年修訂)》《浙江
省港口經營及相關業務經營者信用管理
實施細則(2022年修訂)》的通知
各市交通運輸局,舟山港航和口岸管理局,臺州市港航口岸和漁業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水路運輸市場信用信息管理辦法(試行)》等規定,結合信用評價工作實際,我廳對《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業信用工作管理辦法(試行)》(浙交〔2021〕39號)中的《浙江省水路運輸企業信用管理實施細則》《浙江省港口經營及相關業務經營者信用管理實施細則》進行了修訂,現予以印發,自2023年2月1日施行,有效期三年。
浙江省交通運輸廳
2022年12月26日
浙江省水路運輸企業信用管理實施細則
(2022年修訂)
為推進全省水路運輸市場信用體系建設,營造誠信經營環境,根據交通運輸部《水路運輸市場信用信息管理辦法(試行)》(交水辦〔2017〕128號)等規定,結合我省水路運輸實際,制定本細則。
一、適用范圍
本細則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水路運輸企業的信用信息采集、歸集、共享、評價和應用等管理工作。
細則中所稱的水路運輸企業是指從事國內水路運輸和國內船舶管理業務的經營人。
二、水路運輸企業信用信息歸集
(一)水路運輸企業的基礎信息主要包括:名稱、法定代表人、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等登記注冊信息;取得的水路運輸企業經營資質等行政許可信息;其他與信用相關反映水路運輸企業基本情況的信息。
(二)水路運輸企業不良信息主要包括:在運輸經營活動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受到各級交通運輸部門(含港航管理部門、下同)責令停止經營、停產停業整頓、撤銷相關經營資格或吊銷相關許可證件等各類處罰情況;以及在水路運輸行政管理過程中,被各級交通運輸部門認定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政給付、行政獎勵的信息;發生交通運輸安全生產責任事故情況;經司法生效判決認定構成犯罪的信息;其他依據有關規定認定的其他不良信息。其中,以下行為認定為企業嚴重不良信息:
1.水路運輸經營者未按照《國內水路運輸管理規定》要求配備海務、機務管理人員的;
2.被納入交通運輸安全生產“黑名單”的或發生較大及以上亡人安全責任事故的;
3.隱瞞有關情況或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水路運輸行政許可,或者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水路運輸相關證件或備案證明的;
4.出租、出借、倒賣水路運輸行政許可證件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轉讓水路運輸行政許可的;
5.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或者超越許可范圍經營國內水路運輸業務或船舶管理業務的;
6.偽造、變造、涂改水路運輸相關證照文書、文件的;
7.企業以告知承諾制辦理水路運輸經營、國內船舶管理許可業務,經核查發現未達到許可條件,被撤銷許可決定的;
8.經司法生效判決認定構成犯罪的信息;
9.申請國內水路運輸相關財政補貼(助)資金時,采取欺騙的手段,騙取、套用、冒領的。
三、水路運輸企業信用評價
(一)水路運輸企業的信用等級和分值。信用評價基礎分為1000分,加分項最高累計不超過100分。從業企業信用分為AA、A、B、C、D五個等級,分別對應優秀、良好、中等、較差、差。具體分值與等級為:AA級:X≥1000分,A級:900分≤X<1000分,B級:750分≤X<900分,C級:600分≤X<750分,D級:X<600分。
(二)水路運輸企業的評價周期及公示公布。水路運輸企業的信用等級評價結果采用數據自動歸集與人工錄入信息相結合,經系統自動計算后產生。信用信息和評價結果數據動態更新,評價周期為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7月1日至12月31日。初評結果于每年8月1日及次年2月1日前通過浙江信用交通網站公示,公示無異議的信息于每年9月1日及3月1日前對外公布。條件成熟時逐步實行動態信用評價。
四、水路運輸企業信用結果應用
(一)分級分類監管。根據水路運輸企業信用評價結果對經營危險品、旅客運輸的企業,按照客危運輸“雙隨機”抽查專門規定分級分類監管執行。對于其他AA、A、B、C、D級企業,抽查比例可分別設置為當年度計劃抽查比例的30%、50%、100%、150%、200%。
(二)對信用等級為AA級的水路運輸企業,各級交通運輸部門可對其實施以下守信激勵措施:
1.在水路運輸行政許可中列入“綠色通道”辦理;
2.在財政資金申請、部省示范項目和示范企業申請評比等方面予以優先考慮;
3.在交通運輸部門的各類優惠或獎勵政策、組織開展的榮譽表彰及評選中,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
4.擇優選樹為行業年度誠信典型并向社會推介等;
5.其他依照有關規定可以采取的激勵性措施。
(三)對信用等級為A級的水路運輸企業,各級交通運輸部門可對其實施以下守信激勵措施:
1.在水路運輸行政許可中列入“綠色通道”辦理。
(四)信用等級為C級的水路運輸企業,列入行業重點關注對象名單,并應對其實施以下措施:
1.依法依規限制享受交通運輸部門各類優惠政策和參與交通運輸部門組織的表彰獎勵活動;
2.在財政資金補助、部省示范項目和示范企業申請評比等方面予以限制。
3.在行政管理中,不適用各類行政便利措施。
(五)信用等級為D級的水路運輸企業,列入行業重點關注對象名單,并應對其實施以下措施:
1.在日常監管中加強現場核查,每半年至少現場檢查一次;
2.依法依規限制享受交通運輸部門各類優惠政策、資金補助,取消原有的誠信有關榮譽稱號,不得參評各級交通運輸部門組織的表彰獎勵活動。
3.在行政管理中,不適用各類行政便利措施,已享受的予以取消;
4.經營危險品或旅客運輸的,依法依規暫停新增運力、擴大經營范圍等行政許可業務;
5.其他依據有關規定可以采取的監管措施。
附表:浙江省水路運輸企業信用評價標準
附表
浙江省水路運輸企業信用評價標準
序號 | 一級指標 | 一級指標分值 | 二級指標 | 二級指標分值 | 評分標準 | 數據說明 |
1 | 安全信用 | 400 | 安全管理問題 | 100 | 經交通運輸部門(含港航管理部門、下同)檢查,發現企業存在重大安全管理問題的,每項扣20分,扣完為止;存在一般性安全管理問題的,每項扣10分,扣完為止。企業各類安全生產制度、臺賬資料經現場認定為虛假臺賬資料,每項扣20分,扣完為止。未按交通運輸部門(含港航管理)要求的限期完成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整改的,每次扣30分,扣完為止。 | 信息評價有效期限為1年,期滿后自動轉為系統檔案信息 |
2 | 安全生產責任事故 | 200 | 發生責任事故未造成人員死亡(失蹤)的,一般性事故每起扣50分,扣完為止,較大事故扣200分;發生一般性責任事故造成人員死亡(失蹤)的,扣200分。發生事故后故意瞞報信息的(超過7天未上報,視作瞞報),扣200分。 | 信息評價有效期限為3年,期滿后自動轉為系統檔案信息 | ||
3 | 被通報、約談、督辦、行政處罰 | 100 | 由于安全生產問題被設區市交通運輸或應急管理部門約談的,每次扣50分,扣完為止;被省級及以上交通運輸或應急管理部門約談的,每次扣100分;被縣級交通運輸或應急管理部門通報或掛牌督辦的,每次扣50分,扣完為止;被設區市及以上交通運輸部門或應急管理部門通報或掛牌督辦的,每次扣100分。違反安全生產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被行政處罰的,每一起扣50分,扣完為止。企業或所屬船舶因安全生產問題被海事管理機構依法實行各類處罰的,視情節輕重,每起扣10—20分,扣完為止;企業經營船舶經海事管理機構認定為虛假登記的,每一起扣40分。 | 信息評價有效期限為3年,期滿后自動轉為系統檔案信息,其中涉及行政處罰的按行政處罰文書生效日起算 | ||
4
| 經營信用 | 500 | 客貨運實名制、客運服務質量 | 40
| 違反貨運實名制有關規定并經相關部門查實的,每發生一起扣20分,扣完為止;從事危險品運輸企業未按要求申報或虛假申報并經相關部門查實的,扣40分。 違反客運實名制有關規定并經相關部門查實的,每發生一起扣20分,扣完為止;被旅客投訴存在服務質量問題并經相關部門查實的,每發生一起扣10分,扣完為止;未及時發布船期公告的,扣40分。 | 信息評價有效期限為1年,期滿后自動轉為系統檔案信息 |
6 | 履行行業主管部門政策和信息報送情況 | 20 | 發現未履行行業主管部門有關政策要求的,每次扣20分,扣完為止;未按照行業主管部門要求在規定時間內完成信息報送的,每次扣10分,扣完為止。 | 信息評價有效期限為1年,期滿后自動轉為系統檔案信息 | ||
7 | 監督檢查 | 40 | 不配合交通運輸部門開展的各項檢查(包括年度核查)或未按規定期限落實檢查發現的問題整改要求的,每次扣20分,扣完為止。 | 信息評價有效期限為1年,期滿后自動轉為系統檔案信息 | ||
8 | 違反水路運輸法規 | 300 | 除本細則上述行為外,違反水路運輸相關法規規定的,按行政執法文書逐項扣50分,扣完為止。 | 信息評價有效期限為3年,期滿后自動轉為系統檔案信息,其中涉及行政處罰的按行政處罰文書生效日起算 | ||
9 | 違反告知承諾相關信息 | 60 | 以告知承諾制辦理水路運輸經營許可業務或資金補助、示范申請與評優等各項行政管理活動,在規定期限內未提交材料,或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扣40分;提供虛假材料或者現場核查發現承諾不實的,扣60分。 | 信息評價有效期限為3年,期滿后自動轉為系統檔案信息 | ||
10 | 不及時注銷、換發證件 | 40 | 對許可證、營運證到期末及時注銷或換發的,每證件扣20分,扣完為止。 | 信息評價有效期限為3年,期滿后自動轉為系統檔案信息 | ||
11 | 公共信用 | 100 | 企業公共信用評分 | 100 | 根據企業公共信用評價(531X)得分同比計算。 | 數據對接 動態更新 |
12 | 加分項 | 100 | 榮譽表彰、社會公益、應急救援 | 100 | 企業在評優創先、安全生產、文明服務、精神文明建設等方面獲得集體榮譽稱號,其中國家級榮譽加60分,省級榮譽加50分,設區市人民政府(不含下設機構)授予的加40分(同一事項被數次授予的,只計一次最高分),企業在完成搶險運輸、應急運輸、軍事運輸等指令性運輸任務的,經認定后,每次加30分,所有總分相加最高不超過100分。 | 信息評價有效期限為3年,期滿后自動轉為系統檔案信息 |
凡發生《浙江省水路運輸企業信用管理實施細則》第二部分(二)中企業嚴重不良信息行為之一的,信用分直接扣500分,信用等級實時降為D級 | 信息評價有效期限為3年,期滿后自動轉為系統檔案信息 |
注:扣分項以數據對接或手工錄入方式歸集,加分項均以手工錄入方式歸集。
浙江省港口經營及相關業務經營者
信用管理實施細則
(2022年修訂)
為推進我省港口信用體系建設,營造誠信經營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水路運輸市場信用信息管理辦法(試行)》等規定,結合我省港口經營實際,制定本細則。
一、適用范圍
本細則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港口經營及其相關業務經營者的信用信息采集、歸集、共享、評價和應用等管理活動。
(一)港口經營及其相關業務經營者是指:依法取得經營資格從事港口經營、服務以及安全評價活動的具有法人資格的經濟組織,包括港口經營類企業、港口服務類企業以及在浙江省開展港口危險貨物企業安全評價的機構和項目負責人。
(二)港口經營類企業是指:依法取得港口經營許可,從事港口經營(拖輪經營除外)業務的企業。
(三)港口服務類企業是指:從事港口理貨業務、港口拖輪經營業務的企業。
(四)在浙江省開展港口危險貨物企業安全評價的機構和項目負責人是指:在浙江省出具港口危險貨物安全評價報告的安全評價機構(以下簡稱“安全評價機構”)和編制安全評價報告的項目負責人(以下簡稱“項目負責人”)。
港口危險貨物安全評價報告按照實施階段的不同分為三類:危險貨物港口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報告、危險貨物港口建設項目安全驗收評價報告、危險貨物港口作業安全評價報告。
二、港口經營及相關業務經營者信用信息歸集
(一)港口經營及其相關企業基礎信息主要包括:企業登記注冊信息、公共信用評價信息以及交通運輸許可等信息。采取如下方式進行歸集:企業登記注冊信息由各級交通運輸部門采用系統對接、數據整體上傳等方式歸集;公共信用評價信息通過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獲取。
(二)港口經營及其相關企業不良信息主要包括:經營、安全、環保等違法行為被處以行政處罰的信息,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港口經營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政給付、行政獎勵的信息;經司法生效判決認定構成犯罪的信息;不履行行政決定而被依法行政強制執行的信息;不履行判決、裁定等生效法律文書的信息;經依法認定的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不良信息等相關內容。其中,以下行為認定為港口經營類、服務類企業嚴重不良信息:
1.發生一次一般及以上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的;
2.發生一次重大環境污染事件的;
3.隱瞞有關情況或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港口經營許可,或者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港口經營許可證,偽造、變造、涂改港口經營許可證的;
4.企業以告知承諾制辦理港口經營許可業務,經核查發現未達到許可條件,被撤銷許可決定的;
5.經司法生效判決認定構成犯罪的信息;
6.申請港口企業相關財政補貼(助)資金時,采取欺騙的手段,騙取、套用、冒領的。
7.具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應當將信息主體列入嚴重失信名單的相關信息情形的。
(三)港口危險貨物安全評價行為分為港口危險貨物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港口危險貨物建設項目安全驗收評價和港口危險貨物作業安全評價,分別對應以下情況:
1.“預評價從業信用”中單次“安全條件審查專家評審分數”由港口危險貨物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專家咨詢會參會各方無記名評分折算,其中省級負責審查的項目專家、業主代表、省級、市級交通運輸部門分別按60%、10%、20%、10%折算得分;市級負責審查的項目專家、業主代表、市級交通運輸部門分別按60%、20%、20%折算得分;
2.“驗收、危貨作業評價從業信用”相關內容根據經營許可過程中對危險貨物港口建設項目安全驗收評價報告的抽查情況和日常監督檢查中對危險貨物港口作業安全評價報告的抽查情況等,由各級交通運輸部門實施計分。
其中,以下行為認定為安全評價機構或項目負責人嚴重不良信息:
1.轉讓、租借資質證書或者轉包安全評價項目的;
2.從業人員不到現場開展評價活動的;
3.未取得相應資質證書,或者未經批準延期擅自從事安全評價活動的;
4.冒用資質證書或者使用偽造的資質證書從事安全評價活動的;
5.安全評價報告與實際情況嚴重不符,出具虛假報告或者虛假證明的;
6.因評價機構責任,造成安全生產事故或重大經濟損失的。
其中第1至5條適用于安全評價機構,第2、5、6適用于項目負責人。
(四)港口經營及其相關企業信用信息填報要求。原則上應當自信用信息采集部門獲取信息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填報(行政處罰信息存在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以程序終結后法律文書送達之日起計算)。
三、港口經營及相關業務經營者信用評價
(一)信用等級和分值。港口經營類企業和港口服務類企業信用評價基礎分為1000分,加分項最高累計不超過100分。信用等級分為AA、A、B、C和D五個等級,分別對應優秀、良好、中等、較差、差,按以下標準進行評定:AA級:X≥1000分,且上一年度信用評價等級均為A級及以上的,信用優秀;A級:900分≤X<1000分,信用良好;B級:750分≤X<900分,信用中等;C級:600分≤X<750分,信用較差;D級:X<600分,信用差。
(二)評價主要指標及分值
1.港口經營類企業信用評價標準主要指標及分值:經營信用100分,安全信用300分,環保信用200分,行政處罰300分,公共信用100分;
2.港口服務類企業信用評價標準主要指標及分值:經營信用100分,安全信用300分,行政處罰500分,公共信息100分;
3.安全評價機構及項目負責人評價標準主要指標及分值:預評價從業信用500分,驗收、危貨作業評價從業信用400分,公共信用100分。
具體評價標準見附表。
(三)信用評價周期及公示公布。對港口經營及其相關業務經營者的信用等級評價結果采用數據自動歸集與人工錄入信息相結合,經系統自動計算后產生。信用信息和評價結果數據動態更新,評價周期為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7月1日至12月31日。評結果于每年8月1日及次年2月1日前通過浙江信用交通網站公示,公示無異議的信息于每年9月1日及3月1日前對外公布。條件成熟時逐步實行動態信用評價。
四、港口經營及相關業務經營者信用結果應用
(一)分級分類監管。根據港口經營及其相關企業信用評價結果實施分級分類監管,將信用評價結果作為“雙隨機”抽查監管依據,適當降低或提高抽查比例。對于從事旅客運輸、危險貨物作業的港口經營者,按照國家和省有關重點監管事項規定執行。對于其他AA、A、B、C、D級企業,抽查比例可分別設置為當年度計劃抽查比例的30%、50%、100%、150%、200%。
(二)對AA級港口經營類、服務類企業,各級交通運輸部門可以采取以下激勵性措施:
1.簡化許可審批程序,企業申請港口經營許可延續業務只需提供書面材料,經審查符合條件的,可不再實施現場查驗程序;
2.除從事港口危險貨物作業的企業外,在各類日常監管、專項檢查工作中優化監管安排,適當減少檢查頻次;
3.交通運輸部門組織開展企業榮譽表彰及評先評優中,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
4.擇優選樹為行業年度誠信典型并向社會公布;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激勵性措施。
(三)對AA級安全評價機構,交通運輸部門在安全評價和安全咨詢服務等方面的政府采購活動中,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
(四)對D級港口經營類、服務類企業,列入行業重點關注對象名單,并采取以下措施:
1.辦理港口經營許可新申請、延續、變更業務不適用容缺受理、告知承諾制;
2.對于從事港口危險貨物作業的企業,其提交危險貨物港口作業評價報告應當經7名以上(含7名)專家論證通過,才可核準備案;
3.在實施行政許可等工作中,列為重點審查對象;
4.對企業進行失信警示約談,并增加各類監督檢查頻次;
5.取消評先、評優活動參與資格;
6.其他依據有關規定可以采取的監管措施。
(五)對C級安全評價機構及項目負責人,交通運輸部門應當采取以下措施:
1.各級交通運輸部門依審批權限對安全評價機構出具的或者項目負責人編制的安全預評價報告所涉及安全條件審查項目進行審查時,應當組織不少于7名專家(其中省級港口安全生產專家庫內專家不少于5名)進行咨詢論證;
2.對安全評價機構所出具或者編制的危險貨物港口安全驗收評價報告、危險貨物港口作業安全評價報告,各級交通運輸部門應重點檢查,必要時可聘請相關專家協助檢查或者組織召開專家咨詢會;
3.項目許可或備案所在地的交通運輸部門對相關企業負責人和項目負責人進行約談;
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C級安全評價機構及項目負責人應當采取的措施。
(六)對D級安全評價機構及項目負責人,列入行業重點關注對象名單,并采取以下措施:
1.由省交通運輸廳將安全評級行為相關信息抄告至應急管理(行業主管)部門;
2.由省交通運輸廳組織約談項目負責人和安全評價機構主要負責人;
3.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D級安全評價機構及項目負責人應當采取的措施。
附表:1.浙江省港口經營類企業信用評價標準
2.浙江省港口服務類信用評價標準
3.浙江省港口危險貨物企業安全評價機構信用
評價標準
附表1
浙江省港口經營類企業信用評價標準
序號 | 一級指標 | 一級指 標分值 | 二級指標 | 二級指 標分值 | 評分標準 | 數據說明 |
1 | 經營信用 | 100 | 違反告知承諾相關信息 | 40 | 以告知承諾制辦理港口經營許可業務或資金補助、示范申請與評優等各項行政管理活動,在規定期限內未提交材料、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或者現場核查發現承諾不實的,扣40分。 | 信息評價有效期限為1年,期滿后自動轉為系統檔案信息 |
2 | 信息真實性 | 40 | 安全、防污染等檢查中發現企業未如實記錄相關信息,臺賬弄虛作假的,每次扣20分,扣完為止;企業向管理部門報送基礎信息和各類統計數據,被發現弄虛作假的,扣40分。 | 信息評價有效期限為1年,期滿后自動轉為系統檔案信息 | ||
3 | 履行行業主管部門政策情況 | 20 | 發現未履行行業主管部門有關政策要求的,扣20分。 | 信息評價有效期限為1年,期滿后自動轉為系統檔案信息 | ||
4 | 安全信用 | 250 | 檢查發現安全生產問題未按期整改的 | 160 | 各級交通運輸部門對企業進行安全監督檢查發現企業存在重大安全管理問題的,每項扣20分,扣完為止;在進行復核過程中發現企業未按期整改安全生產問題的,評價周期內首次扣20分,重復出現雙倍扣分,扣完為止。 | 信息評價有效期限為1年,期滿后自動轉為系統檔案信息 |
5 | 被交通運輸部門安全生產通報、約談的 | 60 | 被交通運輸部門安全生產通報每次扣30分,扣完為止;被安全生產約談的扣60分。 | 信息評價有效期限為1年,期滿后自動轉為系統檔案信息 | ||
6 | 受到非交通運輸部門安全生產通報 | 30 | 受到應急管理部門等非交通運輸部門安全生產通報,經交通運輸部門認定后,扣30分。 | 信息評價有效期限為1年,期滿后自動轉為系統檔案信息 | ||
7 | 環保信用 | 200 | 未按要求具備船舶污染物接收能力 | 40 | 檢查發現企業不具備接收能力的扣40分;設施不全、不能正常使用或第三方接收協議等材料不齊全,每次發現扣20分,扣完為止。 | 信息評價有效期限為1年,期滿后自動轉為系統檔案信息 |
8 | 未有效采取防污染措施(防塵抑塵、防溢油等) | 60 | 首次發現扣20分,重復出現雙倍扣分,扣完為止。 | 信息評價有效期限為1年,期滿后自動轉為系統檔案信息 | ||
9 | 環保相關問題未按期整改的 | 60 | 首次發現扣20分,重復出現雙倍扣分,扣完為止。 | 信息評價有效期限為1年,期滿后自動轉為系統檔案信息 | ||
10 | 環保問題被設區的市級以上管理部門通報或媒體曝光的 | 40 | 出現相關情況扣40分。 | 信息評價有效期限為1年,期滿后自動轉為系統檔案信息 | ||
11 | 行政處罰 | 350 | 被交通運輸部門處以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 200 | 企業行政處罰類別根據處罰結果進行區分,警告的每次扣25分;罰款金額在5000元及以下的每次扣50分,在5000元以上每次扣100分,扣完為止。 | 信息評價有效期限為3年,期滿后自動轉為系統檔案信息,按行政處罰文書生效日起算 |
12 | 被交通運輸部門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 150 | 因違法違規行為被責令停業整頓的,扣150分。 | 信息評價有效期限為3年,期滿后自動轉為系統檔案信息 | ||
13 | 公共信用 | 100 | / | / | 根據省信用辦提供的企業公共信用分值按比例進行換算。 | 數據對接 動態更新 |
14
| 加分項 | 100 | 榮譽表彰、社會公益、應急救援
| 100
| 企業在評優創先、安全生產、文明服務、精神文明建設等方面獲得集體榮譽稱號,其中國家級榮譽加60分,省級榮譽加50分,設區市人民政府(不含下設機構)授予的加40分(同一事項被數次授予的,只計一次最高分),企業在完成搶險運輸、應急運輸、軍事運輸等指令性運輸任務的,經認定后,每次加30分,所有總分相加最高不超過100分 | 信息評價有效期限為3年,期滿后自動轉為系統檔案信息
|
凡發生《浙江省港口經營及其相關業務經營者信用管理實施細則》第二部分(二)中嚴重不良信息行為之一的,信用分扣500分,信用等級實時降為D級。 | 信息評價有效期限為3年,期滿后自動轉為系統檔案信息 |
注:扣分項以數據對接或手工錄入方式歸集,加分項均以手工錄入方式歸集。
附表2
浙江省港口服務類信用評價標準
序號 | 一級指標 | 一級指標分值 | 二級指標 | 二級指標分值 | 評分標準 | 數據說明 |
1 | 經營信用 | 100 | 告知承諾制辦理相關許可,違反承諾的 | 40 | 以告知承諾制辦理港口經營許可業務或資金補助、示范申請與評優等各項行政管理活動,在規定期限內未提交材料、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或者現場核查發現承諾不實的,扣40分。 | 信息評價有效期限為3年,期滿后自動轉為系統檔案信息 |
2 | 信息真實性 | 40 | 檢查過程中發現企業未如實記錄相關信息,臺賬弄虛作假的,每次扣20分;企業向管理部門報送基礎信息和各類統計數據,被發現弄虛作假的,扣40分。 | 信息評價有效期限為3年,期滿后自動轉為系統檔案信息 | ||
3 | 履行行業主管部門政策情況 | 20 | 發現未履行行業主管部門有關政策要求的,扣20分。 | 信息評價有效期限為1年,期滿后自動轉為系統檔案信息 | ||
4 | 安全信用 | 300 | 檢查發現安全生產問題未按期整改的 | 210 | 各級交通運輸部門對企業進行安全監督檢查發現企業存在重大安全管理問題的,每項扣20分,扣完為止;在進行復核過程中發現企業未按期整改安全生產問題的,評價周期內首次扣30分,重復出現雙倍扣分,扣完為止。 | 信息評價有效期限為1年,期滿后自動轉為系統檔案信息 |
5 | 被交通運輸部門安全生產通報、約談的 | 60 | 被交通運輸部門安全生產通報每次扣30分,扣完為止;被安全生產約談的扣60分。 | 信息評價有效期限為1年,期滿后自動轉為系統檔案信息 | ||
6 | 受到非交通運輸部門安全生產通報 | 30 | 受到應急管理部門等非交通運輸部門安全生產通報,經交通運輸部門認定后,扣30分。 | 信息評價有效期限為1年,期滿后自動轉為系統檔案信息 | ||
7 | 行政處罰 | 500 | 被交通運輸部門處以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 300 | 企業行政處罰類別根據處罰結果進行區分,警告的每次扣25分;罰款金額在5000元及以下的每次扣50分,在5000元以上每次扣100分,扣完為止。 | 信息評價有效期限為3年,期滿后自動轉為系統檔案信息,按行政處罰文書生效日起算 |
8 | 被交通運輸部門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 200 | 因違法違規行為被責令停業整頓的,扣200分。 | 信息評價有效期限為3年,期滿后自動轉為系統檔案信息 | ||
9 | 公共信用 | 100 | / | / | 根據省信用辦提供的企業公共信用分值按比例進行換算。 | 數據對接 動態更新 |
10 | 加分項
| 100
| 榮譽表彰、社會公益、應急救援
| 100
| 企業在評優創先、安全生產、文明服務、精神文明建設等方面獲得集體榮譽稱號,其中國家級榮譽加60分,省級榮譽加50分,設區市人民政府(不含下設機構)授予的加40分(同一事項被數次授予的,只計一次最高分),企業在完成搶險運輸、應急運輸、軍事運輸等指令性運輸任務的,經認定后,每次加30分,所有總分相加最高不超過100分 | 信息評價有效期限為3年,期滿后自動轉為系統檔案信息 |
凡發生《浙江省港口經營及其相關業務經營者信用管理實施細則》第二部分(二)中嚴重不良信息行為之一的,信用分扣500分,信用等級實時降為D級。 | 信息評價有效期限為3年,期滿后自動轉為系統檔案信息 |
注:扣分項以數據對接或手工錄入方式歸集,加分項均以手工錄入方式歸集。
附表3
浙江省港口危險貨物企業安全評價
機構信用評價標準
序號 | 一級指標 | 一級指標分值 | 二級指標 | 二級指標分值 | 評分標準 | 數據說明 |
1 | 預評價從業信用 | 500 | 安全條件審查專家評審分數 | 250 | 安全條件審查許可過程中,對評價機構及項目負責人出具的預評價報告進行專家審查,各方對報告質量進行評分,取評價周期內本企業所有報告的分數計算平均得分,并按比例折算得出。 | 信息評價有效期限為3年,期滿后自動轉為系統檔案信息 |
2 | 專家評審表決情況 | 200 | 評價機構及項目負責人出具的預評價報告,經專家評審無記名投票結果為“不通過”的,每次扣100分。 | 信息評價有效期限為3年,期滿后自動轉為系統檔案信息 | ||
3 | 安全預評價報告修改情況 | 50 | 專家審查后,評價機構及項目負責人未按期根據專家意見完成報告修改的,每次扣25分;未按專家意見進行修改且無未采納意見說明的,每次發現扣25分。 | 信息評價有效期限為3年,期滿后自動轉為系統檔案信息 | ||
4 | 驗收、危貨作業評價從業信用 | 400 | 評價報告文本格式和內容規范性 | 50 | 評價機構及項目負責人在評價報告中報告格式不規范、有過多錯別字、印刷質量有明顯缺陷等,每次扣10分,扣完為止。 | 信息評價有效期限為3年,期滿后自動轉為系統檔案信息 |
5 | 評價依據全面準確性 | 50 | 評價機構及項目負責人在評價報告中引用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存在明顯錯誤或者未引用評價主規范等,每次扣10分,扣完為止。 | 信息評價有效期限為3年,期滿后自動轉為系統檔案信息 | ||
6 | 評價內容、范圍規范性 | 50 | 評價機構及項目負責人在評價報告中出現評價內容缺失、評價范圍不滿足《危險貨物港口作業安全評價導則》要求等,每次扣10分,扣完為止。 | 信息評價有效期限為3年,期滿后自動轉為系統檔案信息 | ||
7 | 驗收、危貨作業評價從業信用 | 400 | 危險因素辨識與分析全面準確性 | 50 | 危險因素辨識與分析的內容應包括危險貨物港口作業安全特點、裝卸貨種的危險特性分析、作業過程危險因素辨識與分析、作業過程危險因素存在部位和重大危險源辨識。評價機構及項目負責人出具的評價報告中缺少一項內容扣10分,扣完為止。 | 信息評價有效期限為3年,期滿后自動轉為系統檔案信息 |
8 | 危險貨物港口作業風險評價合理性 | 100 | 評價機構及項目負責人出具的評價報告中針對危險貨物港口作業事故發生可能性極其嚴重程度分析計算明顯不合理的,扣50分;構成一級重大危險源的儲存設施或場所,未采用定量風險評價方法進行安全評估,確定個人和社會風險值的,扣50分。 | 信息評價有效期限為3年,期滿后自動轉為系統檔案信息 | ||
9 | 評價結論準確性和可靠性 | 100 | 評價機構及項目負責人出具的評價報告中在評價結論中未明確評價對象運營期間存在的危險因素、重大危險源和事故隱患的,扣40分;評價結論未包含符合性評價結果的,扣20分;評價結論未明確判斷評價對象是否滿足危險貨物港口作業的安全生產條件,扣20分;評價結論中出現“原則上”等描述,導致結論含糊不清的,扣20分。 | 信息評價有效期限為3年,期滿后自動轉為系統檔案信息 | ||
10 | 公共信用 | 100 | / | / | 根據省信用辦提供的企業公共信用分值按比例進行換算。 | 數據對接 動態更新 |
凡發生《浙江省港口經營及其相關業務經營者信用管理實施細則》第二部分(三)中嚴重不良信息行為之一的,信用分扣500分,信用等級實時降為D級。 | 信息評價有效期限為3年,期滿后自動轉為系統檔案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