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涉航建筑物建設事中事后監管規定》解讀
《浙江省涉航建筑物建設事中事后監管規定》解讀
2017年1月26日,原浙江省港航管理局制定并頒布了《浙江省涉航建筑物建設事中事后監管辦法》(浙港航〔2017〕9號)。浙江省交通運輸廳在原《浙江省涉航建筑物建設事中事后監管辦法》基礎上,結合近年來執行情況,進行了修改完善,并重新頒布了《浙江省涉航建筑物建設事中事后監管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為便于更好地理解文件精神,切實做好貫徹實施工作,現就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規定》修改背景
隨著省級行政機構改革完成,省編制委員會對浙江省交通運輸廳及其下屬浙江省港航管理中心(原浙江省港航管理局)的機構職責進行了調整。全省交通運輸行政改革正在推進,設區市、縣(市、區)的交通運輸管理行業的行政行為也做了較大調整。按照行政行為回歸行政機關的總體要求,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法》、《浙江省航道管理條例》以及相應的配套規章、規定中的行政監管主體,按照重新劃定后的“三定”職責進行調整。
二、修改的主要內容及依據
(一)《規定》改由省交通運輸廳名義頒布。依據省交通運輸廳和省港航管理中心的“三定”職責。
(二)修改了監管主體。
《規定》第四條對省、設區市、縣(市、區)的監管主體進行了如下修改:
省、設區的市、縣(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履行航道管理行政職能的政府部門(以下簡稱“交通運輸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分工負責涉航建筑物建設監管。
省港航管理中心負責指導全省涉航建筑物建設的監管工作,檢查設區市、縣(市、區)交通運輸部門對涉航建筑物建設的監管工作。
設區的市交通運輸部門負責指導轄區內涉航建筑物建設的監管工作,具體負責由交通運輸部或者省交通運輸廳許可的涉航建筑物的監管工作。
縣(市、區)交通運輸部門具體負責其他涉航建筑物建設的監管工作。
以上修改,主要依據省機構編制委員會對省交通運輸廳和省港航管理中心機構明確的職責。全省設區市、縣(市、區)承擔航道行政管理職能部門差異比較大。其中舟山市和臺州市的航道行政管理職責分別由舟山市港航與口岸管理局承擔,臺州市的航道行政管理職責由臺州市港航口岸和漁業管理局承擔,兩市的縣(市、區)級也成立了相應的行政管理部門并行使航道行政管理職責,其他已經完成機構改革的設區市和縣(市、區)的航道行政管理職責均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承擔。為使《規定》有較好的適應性,統一明確為“設區市、縣(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履行航道管理行政職能的政府部門(以下簡稱‘交通運輸部門’)負責”。
(三)增加了第十三條:建設單位未依法報送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材料而開工建設;或報送的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材料未通過審核,建設單位開工建設;或違反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的規定建成的項目導致航道通航條件嚴重下降等違法行為的,由縣級以上交通運輸部門依法實施處罰。
主要考慮《航道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建設單位未依法報送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材料而開工建設;或報送的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材料未通過審核,建設單位開工建設;或違反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的規定建成的項目導致航道通航條件嚴重下降等違法行為等行為,由有審核權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航道管理機構實施處罰,不具有可操作性。為便于操作,將對違反以上行為的處罰,明確由縣級以上交通運輸部門依法實施。
三、《規定》有關條款說明
(一)事中事后監管部門要積極參與涉航建筑物許可過程。要做好涉航建筑物建設事中事后監管工作,主要依托于監管部門對行政許可的理解與掌握。特別第四條第三、第四款,設區市、縣(市、區)實施事中事后監管的部門與做出行政許可部門大多屬于不同的部門,因此,做出行政許可的部門,要將行政許可有關信息及時告知事中事后監管部門,事中事后監管部門要積極參與涉航建筑物許可過程。
(二)監管部門在參與工程設計方案審查要點。第六條明確了監管部門參與設計審查的要求。監管部門在參與設計審查前,要預先了解建設項目是否取得有關許可。如果尚未取得許可,應當敦促建設單位盡快辦理許可,對于目測無法作出肯定或否定設計方案的時候,不易表明態度。對于已經取得許可的建設項目,應當仔細核對涉及有關參數是否滿足許可要求。
(三)對關鍵參數的監管及獲得。事中事后監管的重點,是核實施工過程中關鍵節點的參數是否滿足許可要求。關鍵節點參數內容已在《辦法》第八條以及附件中明確。大多數監管部門沒有獲得這些參數的專業、設備或人員。附件要求的參數,應當要求建設單位、監理或駐場設計確認并簽名。
(四)監管數據利用。《規定》第十二條,明確了工程完工后,相關數據錄入省航道運行管理信息系統。數據錄入航道信息系統,需要有個過程,一般情況是指監管部門將監管數據推送至負責航道運行管理信息系統數據錄入的機構或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