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航道行政許可規定》解讀
為適應全省交通行業行政機構改革,根據省委省政府關于行政審批改革系列要求,省交通運輸廳在《浙江省交通運輸廳關于規范航道行政許可有關事項的通知》(浙交〔2018〕8號,以下簡稱“8號文件”)基礎上,進行了修改完善,并制定了《浙江省航道行政許可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為便于更好地理解文件精神,切實做好貫徹實施工作,現就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規定》修改背景
隨著省級行政機構改革完成,省編制委員會對浙江省交通運輸廳及其下屬機構的機構職責進行了調整。全省交通運輸行政改革正在推進,設區市、縣(市、區)的交通運輸管理行業的行政行為也做了較大調整。按照行政行為回歸行政機關的總體原則要求,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法》、《浙江省航道管理條例》以及相應的配套規章、規定中的行政許可主體,按照重新劃定后的“三定”職責進行調整。同時省委省政府為改善投資環境,加快審批速度,促進經濟發展,提出行政許可要精簡申請材料,壓縮許可時限,最多跑一次甚至跑零次等政改措施,全省航道行政許可行為必須符合相關改革要求。
二、修改的主要內容及依據
(一)實施許可主體。
《規定》做了如下修改:
1.省級許可權限,明確由省交通運輸廳負責,省港航管理中心按照職責承擔相關工作,主要以省交通運輸廳和省港航管理中心的“三定”職責以及省行政權力清單公布為依據。
2.設區市、縣(市、區)的許可主體,明確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履行航道管理行政職能的政府部門(以下簡稱“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全省航道行政管理職能部門差異比較大。其中舟山市和臺州市的航道行政管理職責由舟山市港航與口岸管理局承擔,臺州市的航道行政管理職責由臺州市港航口岸和漁業管理局承擔,兩市的縣(市、區)級也成立了相應的行政管理部門并行使航道行政管理職責,其他已經完成機構改革的設區市和縣(市、區)的航道行政管理職責均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行使。為適應今后《規范》能順利實施,統一明確為“設區市、縣(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履行航道管理行政職能的政府部門(以下簡稱“交通運輸部門”)負責”。
(二)許可程序。
航道行政許可程序明確分為四個階段:申請、受理、現場踏勘及初審、許可決定。其中申請和許可決定都通過“浙江政務服務網”流轉,實現航道行政審批“跑零次”。
(三)許可時限。
許可時限由原來的最長不超過15個工作日核減為最長不超過8個工作日。依據省行政審批“八統一”有關時限要求予以明確。
(四)許可材料。
修改后,對三類許可事項的5個許可內容,做了進一步精簡壓縮。主要依據省行政審批有關精簡材料的強制要求。
“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審核”核減了“項目建設依據”。
“內河專用航標(撤除)許可”核減了航標平面布置圖,航標結構圖、航標配布設計方案以及專家咨詢意見、專用航標和必要的輔助設施維護方案的申明等材料,僅保留“內河專用航標許可申請書”。
三、《規定》中有關條款的說明
(一)下放舟山市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審核許可權限。
根據《航道法》及《浙江省航道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除交通運輸部負責審核的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我省許可權限按照航道等級(沿海可通航噸級)來劃分。其中內河四級及以上沿海可通航500噸級及以上由省交通運輸廳負責,其他航道由設區市交通運輸部門負責。根據舟山海洋新區行政擴權要求,并經省有關部門批準,將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審核權,由原可通航3000噸級調整至可通航10000噸級(含)。
(二)現場踏勘及初審
《規定》規定了省交通運輸廳受理的許可事項,由設區市交通運輸部門負責現場踏勘、出具審查意見,設區市交通運輸部門受理的許可事項,由縣(市、區)交通運輸部門負責現場踏勘、出具審查意見。該許可程序不限于各市另有相應的措施,但出具的意見主體必須符合該條款規定。
(三)許可時限
許可時限按照浙江政務服務網計算時間為準,從正式受理時間起算。許可時間不包括現場踏勘和技術咨詢、專家評審、評價材料修改完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內。無論是許可時限還是現場踏勘時限,均應盡可能壓縮,提高效率,服務需求。
(四)利益相關人意見
《規定》明確的利益相關人意見,是指建設涉航建筑物建設所在地上下游與航道使用直接相關的企事業單位(包括軍方)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