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航道行政許可規定
浙江省航道行政許可規定
一、適用范圍和實施主體
航道行政許可包括涉航建筑物許可(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審核)、斷航施工許可和內河專用航標許可。
(一)涉航建筑物許可(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審核)
1.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審核
修建(包括新建、改建、擴建,下同)下列建筑物(含構筑物),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審核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航評辦法》)的規定編制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報告:
(1)攔航道建筑物;
(2)在通行海輪的航道內跨(穿)航道建筑物;
(3)在規劃五級以上內河航道內穿航道建筑物;
(4)在內河航道內設有墩臺的跨航道建筑物;
(5)取排水口確需延伸至主航道內或者在內河引水、排水導致主航道橫向流速大于每秒零點三米、回流流速大于每秒零點四米的臨航道引水、排水設施;
(6)沿海裝卸危險貨物的碼頭或者五千噸級以上的碼頭、船塢、船臺、滑道等臨航道建筑物。
修建其他跨(穿)、沿海航道保護范圍內的臨航道建筑物,建設單位應當提供建筑物選址、通航凈空尺度、埋設深度等技術參數。
上述建筑物的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除依法應當由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核外,在規劃等級為一級至四級的內河航道和沿海500級以上(舟山1萬噸級以上,不含1萬噸)航道修建涉航建筑物)由省交通運輸廳負責,省港航管理中心按照職責承擔相關工作;在其他航道修建涉航建筑物、在沿海航道保護范圍內修建臨航道建筑物,由設區的市負有航道管理行政職能的部門(以下簡稱“交通運輸部門”)負責。
2.臨時涉航建筑物許可
因工程建設施工等需要修建便橋等臨時跨航道建筑物的,建設單位應當申請辦理臨時涉航建筑物許可手續。其中,在規劃等級為一級至四級的內河航道和沿海500噸級以上航道修建的,由設區的市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在其他航道修建的,由縣(市、區)交通運輸部門負責。
3.通航建筑物運行方案審查
通航建筑物的運行調度方案和定期檢修停航方案,由通航建筑物運行單位申請辦理通航建筑物運行方案審查手續。其中,一級至四級內河航道或者沿海500噸級以上航道上的,由省交通運輸廳負責,省港航管理中心按照職責承擔相關工作;其他航道上的,由設區的市交通運輸部門負責。
(二)斷航施工許可
修建涉航建筑物施工期間確需斷航的,建設單位應當申請辦理斷航施工許可手續。其中,在規劃等級為一級至四級的內河航道和沿海500噸級以上航道修建的,由設區的市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在其他航道修建的,由縣(市、區)交通運輸部門負責。
(三)內河專用航標許可
在內河航道設置、移動或者撤除專用航標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申請辦理內河專用航標許可手續,并由縣(市、區)交通運輸部門負責。
二、辦理程序
(一)申請
實施許可的部門應當直接受理有關單位和個人的申請。申請人通過浙江政務服務網或交通運輸部門的門戶網站申報。
(二)受理
許可部門對申請材料符合性進行審查。申請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申請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請人補正。
(三)現場踏勘及初審
許可部門接到申請后,通知下級交通運輸部門現場踏勘并初審。
1.省交通運輸廳受理的許可事項,由設區的市交通運輸部門負責現場踏勘、出具審查意見。
2.設區的市交通運輸部門受理的許可事項,由縣(市、區)交通運輸部門負責現場踏勘、出具審查意見。
3. 縣(市、區)交通運輸部門受理的許可事項,直接作出許可決定。
(四)許可決定
許可部門按照航道規劃、通航標準和技術規范進行審核后,及時作出準予許可或者不予許可決定。許可結果信息按照規定向社會公布。
三、許可時限
許可部門應當在正式受理申請之日起8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決定;設區的市、縣(市、區)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現場踏勘,出具初審意見。
技術咨詢、專家評審、評價材料修改完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規定的辦理期限內。
四、申請材料
申請人提出申請時應當正確填寫投資項目代碼,并提交下列技術材料。
(一)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審核
1.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審核申請書;
2.設計單位出具的工程平面圖、斷面圖(工程平面圖應能反映航道實測水下地形、航道中心線或者規劃中心線、安全距離范圍內相鄰涉航建筑物等要素,工程斷面圖應能反映設計最高和最低通航水位、航道實際或者規劃底高程、與通航條件有關的控制點高程等要素,下同);
3.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報告;
4.利害關系人的意見或者協議。
(二)臨時涉航建筑物許可
1.臨時涉航建筑物許可申請書;
2.設計單位出具的工程平面圖、斷面圖;
3.臨時涉航建筑物通航標準和技術方案、使用期限、恢復保證措施的承諾;
4.利害關系人的意見或者協議。
(三)通航建筑物運行方案審查
1.通航建筑物運行方案審查申請書;
2.通航建筑物運行調度、檢修停航方案(運行調度方案應包含為過往船舶提供安全及時方便的運行條件、開放時間等內容;檢修停航方案包含停航起止時間、檢修進度安排、應急保障措施等內容)。
(四)斷航施工許可
1.斷航施工許可申請書;
2.斷航施工方案,包括建筑物基本概況、斷航起止地點和施工進度安排、施工主要技術措施及必要的圖紙;
3.保障通航補救措施,包括保持施工期間航道原有通過能力所采取的措施,或者落實過船措施、設置駁運設施等補救措施和相應的圖紙;
4.受影響的利益相關人的意見或者協議。
(五)內河專用航標設置、移動、撤除許可
1.內河專用航標許可申請書;
2.能反映航道、航道中心線及涉航建筑物或者采砂、打撈、鉆探等水上作業區位置的航標平面布置圖,航標結構圖(撤除航標的不需要提供);
3.橋區水上航標配布設計方案以及專家咨詢意見(必要時)(撤除不提供);
4.建設單位對專用航標和必要的輔助設施維護方案的申明(撤除不提供)。
五、準予許可條件
(一)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審核
1.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航道規劃、通航標準、技術規范;
2.按規定編制航評報告;
3.航評報告已按咨詢意見修改完善,內容全面,論證充分,結論客觀,擬采取的措施得當。
(二)臨時涉航建筑物許可
1.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有關技術規范、施工期通航要求;
2.臨時航標配布齊全,符合有關技術要求。
(三)通航建筑物運行方案審查
1.通航建筑物運行調度方案科學合理,保持設備正常運轉,開放時間符合《通航建筑物運行管理辦法》要求,為過往船舶提供安全、及時、方便的運行條件;
2.通航建筑物檢修停航方案和檢修時間安排科學合理,同一航道上相鄰的通航建筑物檢修停航時間一致。
(四)斷航施工許可
1.斷航施工方案合理,符合航行安全的要求;
2.針對保持施工期間航道原有通過能力擬采取的措施,擬落實過船措施、設置駁運設施等補救措施可行。
(五)內河專用航標許可
1.設置、移動或者撤除內河專用航標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符合航道規劃、通航標準和技術規范;
2.符合航行安全的要求。
六、其他事項
(一)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審核
按照《航評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實施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審核的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及時組織航評審核。航評報告已經專家咨詢的,重點審核專家咨詢意見落實情況。在審核中認為必要的,可以委托第三方技術咨詢機構開展技術咨詢,咨詢費用由審核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納入部門預算管理。
(二)內河臨航道建筑物涉及航道影響的審核
修建內河臨航道建筑物(包括碼頭、船塢、船臺、滑道等),建設單位應當在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有關自然條件、選址、平面布置、技術要求、相關規劃關系等章節中,具有對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分析的內容和影響結論,對產生的影響應當明確需采取的相應工程措施予以消除。有關部門在對碼頭建設出具行業意見、批準使用港口岸線或者施工圖時,應當通過內部會商,征求航道管理的行業意見。不符合通航標準和技術規范的,不得批準其使用港口岸線。
(三)許可變更
建設項目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項如工程選址、總平面布置、通航凈空尺度、埋設深度等發生較大調整且對航道通航條件可能產生不利影響的,或者建設單位在《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審核意見書》簽發之日起3年內未開工建設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申請辦理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審核手續。
七、本規定自2020年9月9日起施行。《浙江省交通運輸廳關于規范航道行政許可有關事項的通知》(浙交〔2018〕8號)同時廢止。
附件: 1.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審核申請書
2.臨時涉航建筑物許可申請書
3.通航建筑物運行方案審查申請書
4.斷航施工許可申請書
5.內河專用航標許可申請書
6.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審核意見
7.準予許可決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