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切實做好行政審批中介服務規范提升工作的通知
各市交通運輸局,舟山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臺州市海洋經濟發展局,省公路與運輸管理中心、省港航管理中心、省交通工程管理中心:
根據《浙江省行政審批中介服務規范提升專項行動方案》(浙發改體改〔2024〕168號)和《省交通運輸廳關于進一步規范提升行政審批中介服務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要求,為切實做好行政審批中介服務規范提升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實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改革目標
各地各單位應按照《通知》和《浙江省交通運輸廳關于規范交通運輸行政審批前置中介服務的通知》(浙交〔2013〕126號)要求,全面落實“減事項”“減費用”“減時間”和“降門檻”工作目標,切實提升交通運輸領域中介服務質量。
二、全面提升中介服務報告編制質量
各地各單位要按照《通知》要求加強對中介服務機構報告編制工作的指導,切實提升中介服務報告編制質量。其中中介服務機構編制的報告格式應符合交通運輸部和省廳有關標準、文件要求。
(一)危險貨物港口建設項目安全評價屬于交通運輸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相關報告的編制要求參見《危險貨物港口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規范》(JTS/T 108-1-2019);
(二)危險貨物港口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屬于交通運輸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相關報告的編制要求參見《危險貨物港口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專篇編制規范》(JTS/T 108-3-2019);
(三)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報告編制屬于由申請人自主決定是否委托中介事項,申請人可選擇委托第三方中介服務機構編制報告,也可自主完成報告內容,相關報告的編制要求參見《跨越和穿越航道工程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報告編制規定》(JTS 120-1-2018)、《攔河閘壩工程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報告編制規定》(JTS 120-2-2018)、《臨河臨湖臨海工程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報告編制規定》(JTS 120-2-2018);
(四)保障公路、公路附屬設施質量和安全的技術評價報告編制屬于由申請人自主決定是否委托中介事項,申請人可選擇委托第三方中介服務機構編制報告,也可自主完成報告內容,相關報告的編制要求參見《浙江省涉路施工全過程管理指導意見》(浙交〔2024〕132號);
(五)交通建設工程設計文件審查屬于由申請人自主決定是否委托中介事項,申請人可選擇委托第三方中介服務機構編制報告,也可自主完成報告內容,相關報告的編制要求參見《關于印發浙江省公路工程設計審查要點的通知》(浙交〔2014〕153號);
(六)航評報告咨詢評估屬于由行政審批機關委托中介開展的技術性服務事項,具體要求參見《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審核管理辦法》;
(七)公路大件運輸安全通行評價屬于由行政審批機關委托中介開展的技術性服務事項,相關報告的編制要求參見《公路大件運輸安全通行評價技術規范》(JTG/T 2213—2023)。
三、全面加強中介服務規范提升工作跟蹤督導
各地各單位要持續強化中介服務機構服務質效提升工作,切實做好中介服務改革事項入駐網上中介超市后續跟蹤督導,建立和完善中介機構信用評價制度,高質量引進、培育交通運輸行業中介服務龍頭品牌,鼓勵中介服務機構按要求公開辦理時限、工作流程、申報條件等內容。鼓勵中介服務機構推行增值服務,加強行業自律,有效提升專業化服務能力。
浙江省交通運輸廳
2025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