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印發《浙江省水路運輸企業信用管理實施細則(2022年修訂)》《浙江省港口經營及相關業務經營者信用管理實施細則(2022年修訂)》的通知
各市交通運輸局,舟山港航和口岸管理局,臺州市港航口岸和漁業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水路運輸市場信用信息管理辦法(試行)》等規定,結合信用評價工作實際,我廳對《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業信用工作管理辦法(試行)》(浙交〔2021〕39號)中的《浙江省水路運輸企業信用管理實施細則》《浙江省港口經營及相關業務經營者信用管理實施細則》進行了修訂,現予以印發,自2023年2月1日施行,有效期三年。
浙江省交通運輸廳
2022年12月26日
浙江省水路運輸企業信用管理實施細則(2022年修訂).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