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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識別號檢驗管理規定

2021-04-07 15:34 ?? 信息來源:省交通信息中心?? 字號:[ ] ?  訪問次數:


  船舶識別號檢驗管理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識別號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0年第4號)的要求,為規范船舶識別號檢驗工作,制定本規定。
  1.一般要求
  1.1 本規定適用于依照或者擬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登記條例》在中國登記的船舶,包括為境外建造并申請中國籍臨時船舶國籍證書的船舶。軍事、漁業、體育運動船舶除外。
  1.2 2011年1月1日及以后安放龍骨或處于相似建造階段的船舶,船舶建造人應在船舶下水前向船舶建造檢驗機構申請船舶識別號標記檢驗,并提交船舶標識電子標簽供查驗。
  1.3  2011年1月1日前安放龍骨或處于相似建造階段的在建船舶,船舶建造人應在船舶建造完工前向船舶建造檢驗機構申請船舶識別號標記檢驗,并提交船舶標識電子標簽供查驗。
  1.4  現有船舶不需標記船舶識別號,船舶所有人或經營人應在船舶標識電子標簽啟用后最近一次向船舶檢驗機構申請任何類型的檢驗時,提交船舶標識電子標簽供查驗。
  2.船舶識別號檢驗要求
  2.1  2011年1月1日及以后安放龍骨或處于相似建造階段的船舶,在船舶下水前,船舶檢驗機構應檢查船舶識別號授予、標記情況;在船舶建造完工前,船舶檢驗機構應檢查船舶標識電子標簽粘貼情況。若不合格,則不得簽發船檢證書。
  2.2  2011年1月1日前安放龍骨或處于相似建造階段的在建船舶,船舶建造完工前,船舶檢驗機構應檢查船舶識別號授予、標記情況及船舶標識電子標簽粘貼情況,若不合格,則不得簽發船檢證書。
  2.3  對于上述新建及在建船舶,船舶建造完工時,船舶標識電子標簽如未啟用,建造檢驗時可不必檢查船舶標識電子標簽粘貼情況,但應在檢驗報告中予以備注。
  2.4  對于現有船舶,船舶檢驗機構應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規定的信息系統取得船舶識別號,在船舶標識電子標簽啟用后,結合船舶最近一次營運檢驗,檢查船舶識別號是否與船舶標識電子標簽上的號碼一致,并現場檢查船舶標識電子標簽粘貼位置,如滿足規定要求,則換發證書;如船舶識別號與船舶標識電子標簽上的號碼不一致或者無船舶標識電子標簽,應要求船舶所有人或經營人提供符合要求的船舶標識電子標簽,此時可簽發有效期不超過三個月的短期證書(國際航行船舶可只對其安全證書簽發有效期不超過三個月的短期證書),并在檢驗報告上注明。有效期滿再次檢驗時,如仍不一致,則不得再簽發證書。
  2.5  船舶識別號不易辨識或由于換板等原因需重新標記船舶識別號時,船舶所有人或經營人應向船舶檢驗機構申請附加檢驗。
  2.6  船舶檢驗機構對已獲得船舶識別號且換發證書后的船舶進行營運檢驗時,應檢查船舶識別號標記情況是否與證書、報告記載相符及船舶標識電子標簽粘貼情況。
  2.7  當標記船舶識別號時,船舶檢驗機構應指派驗船師按本規定第3條的要求現場檢驗船舶識別號的標記情況,包括船舶標識電子標簽粘貼位置、船舶識別號字符大小、顏色及標記方式、位置等。
  3.船舶識別號標記要求
  3.1  船舶識別號在船體上的永久性標記字符采用宋體。船長20 米及以上的船舶,船舶識別號字符高度為10 厘米;船長20 米以下的船舶,字符高度為5 厘米。字符間距均不大于2.5厘米。
  3.2  船舶識別號應水平均勻排列,最多不超過兩行。當兩行排列時,第一行為船舶識別號的前六位(英文字母CN+4位表示船舶安放龍骨年份的數字),第二行為船舶識別號的后七位(6位隨機編號+1位校驗碼),兩行間的行距不大于字符高度。
  3.3  船舶識別號應清晰可見,與船體上的任何其他標記分開,與所在位置的背景色形成明顯對比。
  3.4  船舶識別號應采用如下方式標記:
  3.4.1  鋼質船舶,采用凸出鋼質字符焊接的方式永久性標記船舶識別號。
  3.4.2  除游艇外的玻璃纖維塑料船舶,采用銅質字符條糊制的方式或船舶檢驗機構認可的方式永久性標記船舶識別號;游艇及其他材質的船舶,采用船舶檢驗機構認可的方式永久性標記船舶識別號。各船舶檢驗機構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識別號管理規定》和本規定的要求,制定本機構統一實施的具體辦法。
  3.5  船舶識別號應永久標記在以下位置:
  3.5.1  具有主推進動力裝置(有尾軸)的船舶,永久性標記在機器處所主推進動力裝置尾軸附近的端部橫艙壁上。
  3.5.2  具有主推進動力裝置(無尾軸)的船舶,或無主推進動力裝置的船舶,永久性標記在艉封板的船體內側或艉封板附近的主甲板上。
  3.5.3  船舶識別號的標記位置應便于查驗。
  3.6  船舶標識電子標簽應粘貼在船舶駕駛臺或者其他顯著位置。
  4.檢驗文檔要求
  4.1  船舶檢驗機構對船舶識別號進行第一次檢驗合格后,應簽發標注有船舶識別號的新版船檢證書(中國籍國際航行船舶除外),并在檢驗報告或檢驗記錄中說明船舶識別號的標記情況,包括船舶標識電子標簽粘貼位置、船舶識別號字符大小、顏色及標記方式、位置等,記錄船舶識別號的位置時,應注明肋位、船舶識別號最低一行字符距基線的高度等(國內航行船舶船檢技術資料格式調整方案見附件1)。對于中國籍國際航行船舶,除無線電安全證書和航行安全證書外,其他證書應將該識別號填寫在“船舶呼號/編號(Distinctive number or letters)”欄。對于無線電安全證書和航行安全證書,則應在該欄內填寫識別號和呼號。
  4.2  船舶檢驗機構對船舶識別號重新標記進行檢驗后,應在檢驗報告中說明重新標記的原因及標記情況。若標記位置變更,還需換發船舶檢驗證書,記錄船舶識別號的位置時應注明肋位、船舶識別號最低一行字符距基線的高度等。
  4.3  對獲取船舶識別號后的船舶檢驗立卷的檔案資料中卷內目錄表和案卷目錄,按照新擴充的格式要求存檔。
  4.4  為境外建造并申請中國籍臨時船舶國籍證書的船舶,中國船級社、各國外在華驗船公司按本規定對船舶識別號標記情況進行檢驗后,應出具船舶識別號檢驗報告(格式見附件2)報送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船舶識別號檢驗報告須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網站(http://msa.gov.cn)船舶檢驗監督管理系統制作并打印。
  5.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附件:1.國內航行船舶船檢技術資料格式擴充船舶識別號調整方案
              2.船舶識別號檢驗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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