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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航道工程竣(交)工驗收實施細則》解讀

2021-01-20 18:42 ?? 信息來源:省交通運輸廳?? 字號:[ ] ?  訪問次數:


《浙江省航道工程竣(交)工驗收實施細則》解讀

 

為進一步規范和完善我省航道工程竣(交)工驗收工作,浙江省交通運輸廳對《浙江省航道工程竣(交)工驗收實施細則(試行)》(浙交〔2013〕70號)進行了修訂,研究制定了《浙江省航道工程竣(交)工驗收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現將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13年《浙江省航道工程竣(交)工驗收實施細則(試行)》(浙交〔2013〕70號)印發實施以來,對規范和加強我省航道工程竣(交)工驗收工作,保證和提升航道工程質量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交通行業改革發展,近年來交通運輸部、省人民政府對航道工程建設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一方面,2019年5月交通運輸部將原《航道建設管理規定》和《航道工程竣工驗收管理辦法》整合為《航道工程建設管理規定》(以下簡稱“部令”),部令對航道工程竣(交)工驗收程序和內容進行了大量細化和調整。另一方面省人大常委會2018年12月頒布實施《浙江省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以下簡稱“省條例”)。但部令與省條例及現有相關規定在竣工驗收組織主體、質量監督形式等方面不相一致:(1)關于驗收主體,部令規定航道工程由行業主管部門組織驗收;省條例規定由項目單位組織驗收。(2)關于質量監督形式,部令采用鑒定制,省條例采用評定備案制。(3)關于竣工驗收核查要求,部令規定驗收核查組組長由負責組織竣工驗收的部門或者單位人員擔任,形成竣工驗收現場核查報告,印發竣工驗收證書,其中企業組織的竣工驗收不再印發竣工驗收證書;現有規定核查組組長由專家擔任,最終印發竣工驗收證書。針對以上區別,因此急需對我省航道工程竣工驗收實施細則進行修訂。

此次修訂,在竣工驗收組織主體、質量監督形式等方面貫徹執行省條例相關規定,充分吸收部令對竣(交)工驗收程序、內容、條件和成果文件等相關要求。

二、主要內容及依據

(一)主要內容

《細則》共包括6個章節、41條具體內容,主要內容如下:

第一章為總則,共5條,主要為制定依據、適用范圍、管理制度和驗收階段劃分等。

第二章為交工驗收,共5條,主要明確了交工驗收的組織主體和參加單位、交工驗收的條件和主要工作內容、交工備案的方式和時限及交工不合格的處理方式。

第三章為階段驗收,共4條,主要闡述了階段驗收的組織條件、組織主體和參加單位、主要工作內容、合格及不合格的處理方式。

第四章為試運行,共3條,主要明確了在試運行前項目單位應報送的材料以及試運行的條件和期限。

第五章為竣工驗收,共20條,主要闡述了竣工驗收的條件、依據、主要內容和程序管理等,并明確了對尾留工程、整改事項、工程質量專項驗收的處理方式,進一步完善了竣工驗收的管理要求。

第六章為附則,共4條,提出了交、竣工可合并的要求,明確了本細則自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并廢止原細則。

(二)主要依據

《細則》依據的上位法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法》《浙江省航道管理條例》《浙江省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航道工程建設管理規定》等。

三、主要特點

(一)細化管理分工,簡化驗收流程

一是統籌考慮項目竣工驗收的權限,交通部負責或委托省交通廳組織的竣工驗收嚴格按部令規定執行,省內其他項目根據我省實際執行,仍按省條例規定由項目單位組織竣工驗收;二是質量監督形式執行省條例相關規定,采用評定備案制;三是實行直接報送制度,竣工驗收合格后,項目單位直接向相應的航道主管部門報備,無需逐級轉報;四是更加體現公平公正公開,現場核查組組長由專家擔任;五是技術難度低的小型航道工程,明確交竣工可合并驗收,以簡化流程。

(二)結合部令規定,完善竣工驗收管理制度

一是細化竣工驗收程序管理要求,明確竣工驗收應當成立現場核查組進行現場核查。對竣工驗收現場核查組的人員組成、資格要求、核查內容和具體程序等內容進行了詳細的規定,最終形成竣工驗收現場核查報告,取消了原有的竣工驗收證書。

二是明確了對尾留工程、整改事項、工程質量專項驗收的處理方式,進一步填補了竣工驗收的空缺。工程質量專項驗收的增加,解決了因非工程質量原因影響竣工驗收的問題,更好地保障了參建單位的合法權益。

浙江省航道工程竣(交)工驗收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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