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海事轄區內河通航管理規定
浙江省地方海事轄區內河通航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浙江省地方海事轄區內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監督管理,維護通航秩序,提高通航效率,保障通航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避碰規則》《內河通航標準》等規定,結合轄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浙江省地方海事轄區內河航行、停泊、作業的船舶、浮動設施及其所有人、經營人和船員,以及從事可能影響通航安全的水上水下作業或活動的單位和人員,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省交通運輸廳負責本省地方海事轄區內河通航管理工作。省港航管理中心按照職責承擔本省地方海事轄區內河通航管理的具體工作。
設區的市、縣(市、區)交通運輸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轄區內河通航管理工作。
第二章 通航環境管理
第四條 遇有特殊水情、交通堵塞、重大活動安全保衛或其他對通航有較大影響的特殊情形,交通運輸部門可以根據情況,按規定采取限航、封航等臨時管制措施,并予以公告。
第五條 通航建筑物運行單位應當制定船閘上下游水位監測發布、船閘引航道和閘室內船舶過閘秩序管控等具體措施,落實管控責任。
第六條 甚高頻無線電話16頻道(156.800MHz)、6頻道(156.300MHz)為本省地方海事轄區內河船舶專用的無線電導航、遇險救助和安全通信頻道。
甚高頻無線電話16頻道是船舶發送和接收遇險、緊急、安全通信的專用頻道,船舶應當保持有效通信值守。
甚高頻無線電話6頻道是交通運輸部門發布航行安全信息以及船舶間的導航、避讓等航行安全通信的專用頻道。
船舶應當保證甚高頻無線電話16、6頻道正常使用,避免對其產生有害干擾。
第七條 交通運輸部門應當應用統一信息平臺,配置水上甚高頻無線電話岸臺,及時發布與通航有關的安全預警信息,落實巡航制度,加強現場監督。建立通航管理協調聯動機制,制定落實排堵保暢應急預案,履行聯動職責,保持24小時值班;發生堵航險情時,視情啟動應急預案,及時排堵保暢,并按規定上報。
第三章 通航秩序管理
第八條 進入航道的船舶、浮動設施,應當與航道的通航條件相適應,并按照航道實際水深嚴格控制船舶吃水,留有足夠的富裕水深;需通過通航建筑物的,不得超過通航建筑物運行限定尺度。
進入四級航道的集裝箱船(含載運集裝箱的多用途船舶),船舶總長不得大于65米,總寬不得大于12.7米;進入限制性三級航道的集裝箱船總長不得大于73米,總寬不得大于12.7米。
除本條第二款外的其他船舶、浮動設施,進入高等級航道的船舶總長不得大于55米,總寬不得大于l0.8米。
進入高等級航道的船隊,航行時應當采用單排一列式,且船隊長度不得超過400米。
第九條 符合下列規定的超尺度船舶,確因重點物資運輸保障等特殊情況需要可以進入高等級航道航行:
(一)進入四級航道的集裝箱船舶總長不得超過67.5米,總寬不得大于12.7米;
(二)進入限制性三級航道的集裝箱船舶總長不得超過80米,總寬不得超過13米;
(三)其他船舶總長不得超過65米,總寬不得超過11米。
第十條 超尺度船舶確需進入高等級航道航行,以及船舶需載運或者拖帶單件貨物超重、超長、超寬、超高、半潛的物體進入高等級航道航行,應當制定可行的通航安全保障方案以及應急預案,采取必要的安全保護措施,于開航24小時前將載運或者拖帶貨物情況、擬航行的航路、時間等信息報初始進入地縣(區、市)以上交通運輸部門,并服從交通運輸部門統一調度和指揮;需要護航的,應當向交通運輸部門提出護航申請。
需要通過船閘的,應當事先征求通航建筑物運行單位(船閘管理單位)的意見,按照通航建筑物運行單位指定的時間、航路和航速通過船閘。
第十一條 超尺度船舶經批準進入航行條件受到限制的航道,交通運輸部門可以采取限制時段、限制航速等措施,對其航行、停泊、作業實施動態監管。
超尺度船舶需通過兩個以上交通運輸部門轄區航道時,相關交通運輸部門應當提前互通有關信息,做好超尺度船舶跟蹤監管工作。
因突發公共事件處置需要,交通運輸部門可直接調度超尺度船舶進入高等級航道航行、停泊、作業。
第十二條 漁船在航道內停泊、捕魚時,不得阻礙主航道內其他船舶航行,不得在航道上設置固定漁具。
第十三條 船舶進入狹窄彎曲航道、船閘引航道、橋區水域和農(林)自用船密集等航道時,應當加強了望,謹慎駕駛。禁止船舶在下列航行條件受限制的水域掉頭、追越、并列行駛或者偏纜拖帶:
(一)渡口水域(渡船除外);
(二)船閘引航道水域;
(三)叉河口水域;
(四)干、支流交匯水域;
(五)狹窄、彎曲航道;
(六)橋區水域;
(七)其他航行條件受限制的水域。
第十四條 船舶航經橋梁、架空管線等跨航建筑物水域時,應當按照規定保留足夠的富余高度,并保持合理間距。禁止超過跨航建筑物通航凈空尺度的船舶通行。
船舶應當避免在限制性橋梁橋區水域內交會,必要時上行船(潮流河段的逆流船)應在橋梁下方等候下行船(潮流河段的順流船)駛過。
船舶航經設有通行信號標(信號燈)控制的通航建筑物及施工禁限航等河段,應當按照通行信號標(信號燈)的指示通行。
船舶航行時應當注意識別助航標志,正確掌握船位,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通過助航標志。
第十五條 船舶進入航道,應提前了解航道管理機構發布的航道信息和交通運輸部門發布的通航信息,掌握各航道的航行安全注意事項。
遇有洪水、枯水、水上交通事故及對通航安全造成重大影響的水上水下活動等特殊情況,船舶應當采取減載、分批拖帶等適當措施,以滿足擬經航道通航條件。
在錢塘江航道,交通運輸部門發布涌潮警報后,船舶應選擇安全水域進行避潮。
第十六條 船舶停泊應當遵守有關停泊管理規定,并符合航道沿線交通安全標志的要求。
(一)船舶停泊不得妨礙其他船舶航行、停泊或者作業,不得危及臨跨過河建筑物、航道及其設施的安全。
(二)船舶在碼頭、臨時作業點停泊時,不得超過碼頭、臨時作業點前沿停泊水域設計尺度以及交通運輸部門核定的停泊寬度或檔位。
(三)載運危險貨物的船舶,應當在碼頭、停泊區、作業區、錨地等專屬區域停泊。
第十七條 禁止船舶在下列區域停泊:
(一)飲用水源一級保護區內(保護水源工作船舶除外);
(二)渡運航線上下游影響渡工視線的區域;
(三)叉河口、干支流交匯水域;
(四)影響助航標志、交通安全標志等設備或者設施效能的區域;
(五)狹窄、彎曲航道區域;
(六)涵閘、抽水站、水底管線、橋區水域;
(七)其他航行條件受限制的水域。
第十八條 船舶由于霧、霾、雨、雪、堵航或其他原因不能正常航行時,應當選擇適當水域或支流有序停泊,并加強值班。載運危險貨物船舶應當選擇符合安全要求的航道停泊,并顧及在附近航行、停泊、作業的其他船舶以及港口和近岸設施的安全。
第十九條 能見度不良時,航行船舶應當按照規定施放聲響信號,加強與周圍船舶聯系,采取備車、備錨、控制航速等安全措施。
B級航區航道水域逆流行駛能見度不足200米、順流行駛能見度不足300米,其他航道水域能見度不足100米時,航行船舶應當及時選擇安全水域停泊。
第二十條 船舶應按照船舶檢驗證書載明的抗風等級要求航行,并根據風力變化情況采取相應的抗風措施,必要時應就近選擇安全水域停泊。
船舶檢驗證書未載明抗風等級的船舶,途經B級航區航道水域時,氣象部門預報達到蒲氏風力6級及以上,其他航道水域達到7級及以上時,船舶應及早采取避風措施。
第二十一條 船舶在航道試航可能影響通航安全的,船舶修造企業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依法在試航前將試航方案報試航水域所在地交通運輸部門備案。
試航時,船舶修造企業應當在試航水域設置標志和顯示信號,并按照交通運輸部門的規定,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保障通航安全。
第二十二條 載運散裝貨物的船舶在航道航行、停泊,應當采取封閉或者貨艙覆蓋等其他防護措施,防止揚塵污染。
已安裝生活污水收集裝置的船舶,應保持設備有效運行,及時將產生的生活污水交由港口、碼頭、裝卸站等單位接收處理,并做好記錄。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高等級航道,是指四級以上航道。
(二)超尺度船舶,是指超過本規定第八條限制,但滿足第九條規定尺度的船舶、浮動設施。
(三)限制性橋梁,是指未一孔跨過通航水域或通航凈空尺度未達到航道等級要求的橋梁,其他橋梁為非限制性橋梁。
(四)橋區水域,是指橋梁橋軸線兩側各一定范圍內的通航水域,除另行確定公布的以外,其范圍為:
1.天然航道限制性橋梁為橋軸線上游300米,下游200米;
2.其他航道限制性橋梁為橋軸線上游200米,下游100米。
(五)錢塘江航道,是指錢塘江石門下游通航水域。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2020年9月9日起施行,《調整杭嘉湖部分干線航道船舶監控尺度的航行通告》(浙地海通航〔2003〕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