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實施水上交通管制的通告
第2號
浙江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
期間實施水上交通管制的通告
為進一步加強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和浙江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領導小組的相關要求,決定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按照“人管住、貨暢通”的原則,對浙江省地方海事轄區相關船舶實施水上交通管制,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管控時間
自2020年2月8日12時起開始實施,結束時間根據疫情防控情況另行通告。
二、管制措施
(一)對從省外入浙的內河貨船船上人員實施防疫檢查管控。在嘉善紅旗塘(杭申線)、平湖新埭(杭平申線)、嘉興思古橋(京杭運河)、嘉興王江涇(乍嘉蘇線)、湖州南潯(長湖申線)、湖州太湖(杭湖錫線)、長興洪橋(楊家浦支線)設立7個省際入浙防疫檢查站點,由公安、交通港航(地方海事)、衛生健康等部門24小時駐點,對入浙內河船舶船上人員采取核查身份信息、測量體溫等管控措施;發現有流行病學史和發熱、呼吸道等癥狀的船上人員,立即引導做好防護,按防疫程序聯合實施隔離留驗、移交就醫、船舶消毒等措施;對放行船舶,各地不得限制其航行和停靠碼頭作業。
(二)禁止始發港為湖北港口的內河貨船、近十四日內有湖北籍或到訪過湖北的船員新上船任職的內河貨船,在水上公共服務區靠泊;此類船舶在碼頭停泊作業期間,禁止船員上岸。
三、其他事項
(一)在浙江省地方海事轄區內航行、停泊、作業的內河貨船,應當做好人員體溫檢測,落實船舶消毒、通風等防控措施;如有流行病學史和發熱、呼吸道等癥狀人員立即通過“12395” 報告當地交通港航(地方海事)部門,由交通港航(地方海事)部門轉報當地相關部門,按防疫程序處置。
(二)請相關航運企業、船舶積極配合,自覺遵守本通告要求。相關船舶航經省際入浙防疫檢查站點航段,應當謹慎駕駛,服從現場海事執法人員的統一指揮。嚴禁貨船私帶船員以外人員。對違反本通告規定的船舶,交通港航(地方海事)部門將依法予以查處。
(三)請相關港口經營企業在做好員工自身防護工作的同時,積極協助在所屬碼頭停泊作業且被禁止船員上岸的船舶,做好物料、生活物資采購供應和船舶消毒、污染物上岸接收處置等工作。
浙江省交通運輸廳
2020年2月8日